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,日前,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(以下简称“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”)因“浮利分费”违法违规行为,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,罚款金额5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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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(鲁金罚决字〔2025〕53号-55号)中,记者注意到,时任交行山东分行的两名高管也分别受到了处罚。
刘群(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大客户一部客户经理),对浮利分费负有责任,被予以5万元罚款;马波(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大客户一部总经理),对浮利分费负有责任,被罚款5万元。
公开资料显示,“浮利分费”是指银行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的需要,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,根据企业的综合回报率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总体上浮幅度,再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。
换言之,“浮利分费”就是银行业违规操作的一种表现形式,通过分解利息并额外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。
《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》中曾对贷款规范经营和金融服务收费提出“七不准”“四原则”公示。其中,“七不准”中明确指出“不得浮利分费”,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,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,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,严禁变相提高利率。
来源:山东头条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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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吴帅
审核:战言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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